为适应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省属社会评价组织名单的通知[浙人社办函(2022)6号]与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浙江省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同意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函[浙技评(2022)33号]文件精神,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作为首批省属社会评价组织单位,可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2)17号]和《浙江省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指南(试行)》[浙人社办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遵守”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认定及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022年度具体报名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认定职业工种、等级
2. 申报条件
手工木工
1.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 (含) 以上。
(2) 本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 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 (含) 以上。
(2)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 6 年 (含) 以上。
(3) 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经评估论证、 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 (含) 以上。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经评估论证、 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 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 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 (含) 以上。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二级/ 技师:
(1)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 (含) 以上。
(2)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 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的高级技工学校、 技师学院毕业生,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 (含) 以上; 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 (含)以上。
5.具备以下条件者, 可申报一级/ 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 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 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 (含) 以上。
家具设计师
1.四级家具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中等学校本专业(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四级家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三级家具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四级家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四级家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家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6)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家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二级家具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家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家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家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家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家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家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机械木工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5.具备以下条件者, 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3.认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实操考核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实操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4.报名时间、认定时间、收费标准
5.报名方式
在报名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公布报名起止时间、资格审核时间、报名公示时间、准考证下载时间、认定时间、成绩公示时间等,并发布具体考试公告。
线上报名:
申报认定人员可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或手机APP“浙里办”进行个人报名(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按提示上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及经申报认定人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等原件扫描件,如有疑问可咨询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工作人员。
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http://rlsbt.zj.gov.cn/col/col1453803/
6.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郭海燕 15925959886
厉 帅 15925961943
邮 箱:853891836@qq.com
地 址:东阳市横店镇昌盛路65号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
邮 编:322118
7.说明
1.对经备案的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效用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持有人对应享受同等待遇,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就业创业、技能提升等补贴政策(含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技能培训补贴),纳入人才统计、高技能人才表彰、政府奖励津贴等范围。用人单位对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比照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落实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2.为提升认定质量,同一工种、等级认定申请人数不足20人,进行资源统筹、调整认定时间,如遇认定量较大等特殊情况,需分批、分天、延迟考核的,报省技能中心确认后实施;
3.如遇重大政策变动、认定许可调整及不可抗拒原因,我们将及时调整(取消)认定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4.实操考试,在理论考试后十天内完成。
5.申报人资格初审时需同时携带以下材料:《职业技能认定申报表》、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现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1寸色彩白底照片2张。
8.职业技能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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