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及有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为根本目的;为了实现国家红木“16字方针”战略;为了规范协会运营模式,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标杆,引领行业稳中求进,以进求变。经研究决定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和浙江省红木研究会联合召开“不忘初心 勇闯新路”发展大会暨2022年新春茶话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3月10日(星期四)下午1:30 准时开始;
二、地点
荣轩海外院士工作站(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六石街道东阳市木雕小镇大师路与明凯街交叉口)
三、参加人员
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和浙江省红木研究会两协会全体人员及相关部门领导
四、会议形式
因疫情原因,采用线上线下同步方式进行,线下设主会场,线上以视频形式参与。
五、会议议程
1.线下参观考察“荣轩海外院士工作站”建设与科研成果;
2.线下参会人员集体合影;
3. 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和浙江省红木研究会分别作:2021年总结和2022年工作计划;
4.表彰先进;
5.资源整合线上线下签约;
6.章程修改无记名投票;
7.中国林产工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红木分会负责人吴劲松结合生物多样性保护探索红木产业转型路径报告;
8.典型发言;
9.领导讲话;
10.会长总结表态;
六、线上线下章程审核无记名投票具体规则
章程(附件 1)
规则与投票表(附件 2);
七、参会回执(附件 3);
八、联系人
郭海燕15925959886 853891836@qq.com
本次会议内容丰富,邀请到国家、省级相关领导为大家作引领性、指导性的报告,请各位企业家安排好工作,争取参加线上线下会议,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
2022年2月28日
附件1:
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浙红协),英文名称为:“Zhejiang Hongmu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ZJHM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产业性的社会团体,经注册登记为法人社会团体。本协会是全省性的红木产业组织,浙江省境内红木原材料销售、生产制造、家具销售等行业,涵盖红木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工艺品、配件、配料、生产设备、设计开发、科研、教学、培训、调查、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线上营销、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各子行业的整个产业链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社会团体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产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开展全省红木产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本产业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东阳市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调研全国和全省红木产业发展方向,制定本省产业发展规划,组织产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管理、科研、质量、设计及设计师考评,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评比表彰等服务活动。具体如下:
(一)及时向会员宣传与本产业有关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调查、收集和整理产业的基本情况,研究全省红木产业的发展方向,制订产业发展规划,为政府职能部门和会员提供制订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和咨询服务。
(三)推动实施品牌战略,参与中国和浙江省品牌产品的培育、推荐、评审工作,加大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力度,提升商标品牌工作社会化进程,做好推荐、评审、宣传和推广工作。
(四)推动特色区域经济发展,经省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参与中国和浙江省特色区域的培育、评审工作,并做好行业评比表彰、宣传、推广工作。
(五)推动产业科技进步,参与浙江省行业创新研发部门的论证、组建、验收工作,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协调产业内部和产业之间的技术进步。
(六)建立产业信息网络,编辑产业报刊、资料、网站,努力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标准、商品、出口信息,对外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为会员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环保应用等项目的咨询服务和推广工作。
(七)宣传、贯彻国家、国际标准,参与起草、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参与有关质量认证、环境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认证;参与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
(八)促进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省内外展览、行业论坛、专题讲座,参与专业市场培育、推广,协调国内贸易活动;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与浙江省内各地市及全国各省市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出国考察和展览;邀请国外企业或买家来华展览、采购,为会员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促进与国外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帮助会员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以及全产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制定必要的行规、行约,协调会员遵守。
(十一)促进设计水平提高,开展设计培训、设计沙龙、设计比赛、出国学习,以及设计师管理工作;促进会员企业自主创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广工作,提高我省红木产业设计水平。
(十二)建立会员企业档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方案,开展资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会员企业发展战略的调研、论证工作,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
(十三)代表本产业接受与本产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决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产业的共同合法权益。
(十四)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工作。
(十五)开展有益于产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产业的经济组织,基本为单位会员。
凡省内从事红木原材料销售、生产制造、家具销售等行业,涵盖红木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工艺品、配件、配料、生产设备、科研、教学、培训、调查、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线上营销、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各子行业的整个产业链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内地方协会;其中,地方协会在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后,其单位会员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应持有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单位会员企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向本协会正式提交《入会申请表》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入会当年的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会员资格,发给会员证、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及本产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当本协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在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以上条件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出资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或外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推进红木产业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经中共东阳市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设立中共浙江省红木产业协会党支部(功能型)。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经东阳市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批准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报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努力做好接转三名以上正式党员,探索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未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销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章程修改说明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年*月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按照浙江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增加了第八章党组织建设及有关条例中党建领导机关等文字;组织架构从原来的七档调整为四档,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等;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不忘初心 勇闯新路”发展大会暨2022年新春茶话会会议无记名投票表
线上线下章程无记名投票规则 | 章 程 修 改 |
1.因疫情原因,以通讯形式请示省民政厅领导,同意我们线上线下方式进行,线下设主会场,线上以视频形式参与; 2.线下发票原则:严格按照“一人一票”,“一家会员企业一票”的原则; 3.线上投票原则:3月8日至9日为线上投票日,各会员企业投票后拍成照片发给线上计票人郭海燕和陈莉丹处; 4.线下设监票人2人,监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5.线下计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开箱验票、计票,计算出收回票数,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实发票数,为有效票; 6.宣读计票结果,应把线下计票结果+线上计票结果; 7.协会会员三分之二人数参加投票,50%赞成为通过票。 | 1.内部架构调整:从原来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个人会员七级调整为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四级; 2.按规定必须增加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3.第一章中的第二条协会的单位由那些组成,给予更加清晰化; 4.第二章中的第六条明确增加评比表彰活动。 |
¨赞成 ¨反对 ¨弃权 | |
注:1.赞成的¨内打 √ ,反对的¨内打 × ,弃权的¨内不作任何符号; |
我也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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